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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有效管理,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行为,促进房地产开发市场的有序发展,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实际情况,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制定本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开发经营范围。
各个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,应当在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,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。不能越级承揽工程项目。
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不同,所能承接的工程项目大小也不相同,衡量工程项目的大小通常都是以开发建设的房屋面积来划分的。本文以北京、天津、河北为例介绍房地产资质各个等级的开发建设面积与经营范围。
三级资质标准:
1.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。
2.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。
3.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,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。
4.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。
5.有职称的建筑、结构、财务、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,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,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。
6.工程技术、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,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。
7.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,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和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制度。
8.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。
四级资质标准:
1.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。
2.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。
3.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。
4.有职称的建筑、结构、财务、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,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。
5.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,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,配有专业统计人员。
6.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和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制度。
7.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。